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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中国政法大学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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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怀梦想脚踏实地

   期次:第942期   作者:■法学院14级 叶依梦   


  大一下学习的民总知识在我的记忆中留下了“私法自治”四个大字,大二开始系统学习债法、物权、亲继,“私法自治”更是常被提及。如果说民总是抽象,那么此后的部门法便是具体。当我学完部门法,重读朱庆育老师的《民法总则》时,很多当初囫囵吞枣的东西、似懂非懂的内容也就豁然开朗了。在掌握了基础知识与课堂教授内容的基础上,我会即时阅读老师们布置的论文作业,特别想感谢刘智慧老师,她在教我们债总的时候,课前课后都会提供知网论文供我们阅读思考。正是通过一篇篇的论文,才让我能够学习知识点与法条背后的历史演变,理论争议,比较法分析,才让我对民法思维这一玄妙的事物有了更具象化的体会。我在阅读论文、教材之外,还尝试阅读一些专著,例如史尚宽的《债法总论》、王泽鉴的《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尹田的《物权法总论》、梅迪库斯的《德国民法总论》,但是初次尝试效果并不理想———因为根基尚浅,也许是慧根不够,我必须承认,我没怎么读懂这些大部头书籍。
  当我发现自己即便紧锁眉头、苦思冥想,也不得专著之义时,我选择放下书本,研习案例。大学四年,我最喜欢的民商课堂就是案例课。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训练民商法思维的最佳方式在于研习案例。大一民总尹志强老师、大二债总田士勇老师、大三物权陈汉老师及商总王涌老师精心准备的一个个案例,使我在这些案件中不断查漏补缺,不断深入思考请求权基础,不断接触第一次学习相关部门法时尚未触及的核心知识,不断被“原则———例外———例外之例外”刷新既有知识。更让我着迷的,是准备案例的过程及展示案例的程式。数不清,多少个夜晚我们寝室为诸如“甲是否构成重大误解”争得面红耳赤;数不清,多少次偶遇,我们在图书馆相视而笑;数不清,多少忐忑,我们被老师和同学追问;数不清,多少欣喜,我们收获赞扬的掌声……通过这些生动鲜活的案例,我锻炼了民法思维的基础———请求权基础思考能力,也更加深刻地掌握了“胚胎与权力能力”“动机错误与重大误解”“物权法定缓和注意”“反收购措施”等法律内涵。案例课诚然是耗时费力的,可也是获益颇丰的。
  很快我就修习完了民商法的必修课,可是我深知这并不够。如果说民法我已大致粗浅学习3/5,那么商法我便连1/6都未学完全。大二上商总(公司法)的学习经历让我对商法和民法的关系产生了兴趣,似乎除了民法足够自信其成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而从不自我证成独立性外,大学中接触的商法、经济法最初都需要先证明自己之于民法的独立性。在我学习商法前,“商人”于我任是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甚至走街串巷的货郎。在学习公司法后,我才意识到商人企业化、企业人格化和企业公司化正式成为现代商法商主体的变革趋势。商法是民法的特殊法,尽管现代存在商法民法化,民法商法化的趋势,但二者仍有不同的不可混淆的品格与追求。如果说民法追求私法自治,那么商法便强化了私法自治;如果说民法注重稳定,那么商法便力图创新。此外,商法之较于民法,有加重责任、追求效率、保护营利与营业自由的价值追求。我还记得,引发我对二者思考的“京城开瓶费第一案”“违约金比例限制”以及“沃尔玛自动柜案”,民法和商法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些提供了不一样的答案。我不愿再犯大一时的错误,即不经思考与学习便誊抄他人对于二者关系的结论,于是在大三下学期我开始自学商法及其他部门法。过去民法的学习经历告诉我,欲得商法之魂,须先掌握其翼———信托法、保险法、证券法、破产法、合伙企业法。大三下,可以说是我最为繁忙的学期。一方面,公派交流返校,不仅要上三国法,还要补上经总、知产与刑诉;另一方面,我又极不愿再蹉跎半年不碰民商法,于是我过起了“披星戴月”的生活。期间,我曾畏难于破产法,破产抵消、破产撤销、偏颇清偿及其例外……这一个个似曾相识的制度,在商法语境下有了与民法一般原理截然不同的品格;我曾迷信于信托法,英美双重所有权制度和大陆法系物权制度、城外信托监察人制度与我国公益信托监察人制度的比较……这些我此前闻所未闻的“创造”再次打开了我的视野;我也曾对保险利益理论、保险法疑义解释方法与合同法格式条款解释之对比感兴趣,这又是一片新大陆……大三下,可以说是我最快乐的一学期。因此我仿佛又回到了2014年9月初入校园的状态———心怀梦想,脚踏实地。我真正做到了“读自己想读的书,做自己想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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